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税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核心税目之一,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类所得。高温津贴作为因在高温环境下工作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属于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所得,应被归入“工资、薪金所得”这一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得范围界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适用解释: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范围,明确将“津贴、补贴”等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纳入其中。高温津贴作为一项法定的津贴,其性质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高温津贴性质】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 适用解释:该办法明确了高温津贴的性质,即其属于劳动者的“岗位津贴”,并规定其应“纳入工资总额”。这一规定从劳动保障角度确认了高温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高温津贴是否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需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性质明确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津贴”,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因此,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时,必须将其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发工资条时应该如何列项?
在制作和发放工资条时,高温津贴的列项应清晰、准确,便于劳动者核对。具体建议如下:
- 单独列项:建议将“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条中的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列示,不应与其他工资、补贴等项目合并。
- 明确金额:在“高温津贴”项目下,明确标注发放的金额。
- 并入应税工资总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高温津贴”的金额与其他工资、奖金、津贴等一并计入“应税工资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中。
- 示例:
- 应发工资:
- 基本工资:XXXX元
- 岗位津贴:XXXX元
- 高温津贴:XXX元
- 奖金:XXXX元
- 其他补贴:XXX元
- 扣款项:
- 社会保险费:XXX元
- 住房公积金:XXX元
- 个人所得税:XXX元
- 实发工资:XXXX元
风险提示与建议
税务合规风险:用人单位未将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并代扣代缴个税,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工资条重要性:工资条是证明劳动报酬和个税缴纳情况的重要凭证。清晰的列项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知情权,避免争议。
地方标准差异: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各省市制定,可能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应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当地规定,并在工资条中予以体现。
咨询专业人士:如对具体操作或税务处理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关。
总结: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收入,需并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工资条中,应将其作为独立项目清晰列示,并计入应税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确保合规操作,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