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行分档征收政策。这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核心是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实行分档减缴。具体标准如下:
一、分档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1%但未达1.5%
- 征收优惠:按应缴费额的 50% 征收残保金。
- 适用条件:适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但未达到1.5%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1%
- 征收优惠:按应缴费额的 90% 征收残保金。
- 适用条件:适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用人单位。
特殊情况
- 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1.5%,则无需缴纳残保金(已足额完成安置义务)。
- 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 30人,则暂免征收残保金(小微企业优惠)。
二、残保金计算方式
残保金应缴费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档优惠在此基数上应用):
残保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按社平工资2倍计算(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
三、征管与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具体以地方税务部门通知为准)。
认定依据:残疾人就业人数需经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并取得《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减免流程: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分档减缴,无需额外申请。
地方差异:各省可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惠(如北京、上海等地有额外减免),请以当地税务和残联部门规定为准。
四、政策目的
分档征收旨在减轻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标准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时鼓励企业积极招聘残疾人。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将面临滞纳金及法律处罚。
建议
及时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获取审核认定。
关注本地税务部门最新通告,确保合规享受优惠。
合理规划残疾人用工比例,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操作,可咨询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