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工作环境中提供了劳动,企业就负有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离职而免除。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高温津贴作为劳动者在特定劳动条件下应得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该权利的范畴。企业未支付高温津贴,侵害了劳动者的此项权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性质。只要劳动者在符合规定的高温条件下工作,企业就有义务发放高温津贴。这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的离职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足额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企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若企业未支付,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支付。离职时要求结清未支付的高温津贴,属于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报酬权的行为。
具体分析
- 高温津贴的性质: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提供劳动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非企业可随意决定是否发放的福利。其支付义务是法定的,具有强制性。
- 企业义务的延续性:劳动者离职后,企业对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并不因其离职而终止。未结清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应得收入,企业有义务予以结清。
- 离职的影响:劳动者离职仅仅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影响其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得但未支付的劳动报酬主张权利。劳动者在离职时要求企业结清包括高温津贴在内的所有未结款项,是正当且合法的。
结论与建议
结论:劳动者在离职时,完全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在职期间未结清的高温津贴。该权利是法定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如“离职时统一结算”或“高温津贴属于福利”等)拒绝或拖延支付。
行动建议:
收集证据:整理并保存好能证明您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工作场所温度记录、同事证言、高温津贴发放记录(如有)等。
正式沟通:首先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正式沟通,明确提出您的要求,要求其支付在职期间未结清的高温津贴。
行政投诉:若沟通无果,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责令企业支付。
申请仲裁:如行政投诉后企业仍未支付,您应在法定时效内(通常为一年)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高温津贴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提起诉讼:如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企业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请注意劳动争议的时效性(通常为一年),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