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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2026-04-25 20:17:02 浏览次数:2
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所需证据清单

劳动者在投诉时,应尽可能全面地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事实:

证明高温作业事实的证据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证明高温津贴未发放的证据

用人单位的身份信息

投诉流程建议

收集与整理:按照上述清单,系统性地收集并整理好所有证据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截图。 确定管辖部门: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常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提交材料: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上述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前往监察机构现场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或通过其官方网站、电话等渠道进行投诉。 配合调查:在监察部门受理后,积极配合其调查核实工作,如实陈述情况。 申请劳动仲裁(如监察处理未果):若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力或问题未解决,劳动者可依据收集的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及可能的赔偿金。

风险提示:高温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故不发放,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应积极、及时地主张自身权利,避免因超过法定时效(一年)而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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