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年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年假安排与补偿】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结论:用人单位安排的年假天数低于法定标准,其差额部分属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该部分天数的未休年假工资。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支付您差额天数对应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已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实际额外支付200%)。
建议:
风险提示:请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